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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讲

2017-03-16 14:16:24

第二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离婚中的重头戏,因为夫妻都做不成了,当然在分钱的时候也没有必要手下留情,能带走的决不能留下。甚至心够狠的人,巴不得把十年前给对方的买的内衣裤都扒下带走。当然了,你们要是都约定好怎么分了,也没谁能多管闲事,你把你老公的毛拔得一根不剩都行,毕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当大家都想当人,不想当猪的时候,就不好搞了,这种情况就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进行分割财产,这时正义就会告诉你,不是你的不能拿,是你的还要和别人分享,无论你在法庭怎样紧紧的抱住那个你最心爱的花瓶,怎样声嘶力竭的问候法官都没用。因为,法律就是这样的无情、冰冷。

那到底什么东西我能直接带走,什么东西得和前任进行分割呢?这就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关系了。来,接下来就先告诉你,什么东西是从头到尾都属于你的。1、一方的婚前财产;通俗的理解,婚前就是指你们两个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之前,你的所有财物,包括你的银行存款、你床底下的现金,你的汽车、你的股票、产权登记在你名下的房屋等,婚后仍然统统是你个人的。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哪天你特别的不幸被一辆电动三轮车给撞瘸了一条腿,肇事者给你赔的医疗费、补助费等,都是你自己的钱,你老公无权拿去赌博买春。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个条款就比较好理解了,你那与世长辞的村口张大妈因为你颜值高的关系,特在其遗嘱中声明,将她那套陈旧的红木衣柜遗留给你,衣柜就是只属于你个人的财产;而她的老伴李大爷想要追求你,特意把他那一口的金牙送给你,金牙就是属于你个人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看到这一款你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带走你的电动牙刷、你的漂亮裙子,你的恨天高,而你老公却屁都不能放一个;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你是军人,军队给你的钱,谁敢分砍谁头。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举个简单的例子,结婚前你自己在市中心有一套价值4百万的房,结婚后你把它放租出去了,每个月的租金都是你自己的钱;现在房价涨得厉害,你那套四百万的房现在值五百万了,多增、值的一百万,也是属于你的钱。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运气不佳的你,自以为找到一个家庭经济能力不错的伴侣结婚后时,他机智的父母给你们买了房,却只登记在他们儿子名下,那凸显意思就是告诉你了,别再做梦了,房子你没份。8、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条文有点长,举个列子方便理解:小红结婚之前买了一套房子,但因为钱不够,只支付了首付以及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小红为贷款人,每月还贷3000元。结婚后,小红和她丈夫一人出1500进行还贷,期间两人感情不和离婚了,这时,房子还是属于小红的,但是因为其前夫也有帮忙还贷,所以要进行给予一些经济补偿,剩余欠银行的贷款,由小红自己承担。9、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条款就是告诉大家,如果不想离婚时,受到财产纠纷的困扰,可以双方白纸黑字的对财产先划分清楚,做到爱情归爱情,但是数目要分明。

上面讲完属于你的钱,接下来就要谈谈大家的共有财产以及怎么分割了。怎么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缔结婚姻关系后,除去上述的个人财产外所得的收益。那具体有哪些?来,下面给大家一一列明:1、工资、奖金;这个很好理解,结了婚之后,双方均参加工作的,到离婚之前,个人每个月所得的工资和奖金,无论多少,都属于两个人的钱;2、生产、经营的收益;举个例子,结婚之后,你一直在家好吃懒做,而你妻子却不辞劳累的天天推着三轮车在街头吆喝卖水果,幸运如你,她所赚来的每一分钱都是你们两个人的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明专利、商标,怎么理解这个知识产权收益呢?“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换句话说,就是结婚后,离婚前这段时间内,因为知识产权收益已到手的或明确知道可以到账,只是没那么快的。这部分的收益也是属于两个人的。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什么意思呢?即是你伴侣的近亲属去世后,他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你们两个的财产,除死去的那位近亲属指名道姓只给其中一个人的情况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就是兜底条款,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你都可以适用此款来确定共同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现实案例中,关于房产部分的一些特殊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进行登记结婚之前,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帮其子女购置房屋所出的钱,视为无偿送给自己的子女一方,但是明确送给双方的,属于双方,房屋也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双方登记之后,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帮其子女支付了买房的价款,视为对他们夫妻的赠与,房屋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中一方的话,则为那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分完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后,那法院对于共同财产到底是怎样进行分割的呢?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上分割。一般分割方式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出现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所指有以下几种: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且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几种特殊财产的分割问题(这块内容问题可以不讲,因比较复杂和专业,如有这类用户,都会直接找律师解决)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上述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事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事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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