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 美图欣赏

当前位置: 美文列表 > 文章正文

婚姻法第三讲

2017-03-16 14:20:52

第三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权、债务的处理

   夫妻间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其实在搞明白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这个点还是很容易理解的。我们先从简单的共同债权开始讲吧。什么叫共同债权,共同债权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了些钱,拿去借给别人了。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夫妻对借款人就理所应当的享有共同的债权,任意一方都可以可以向借款人催债,借款人也可以向你们任意一方还款。当然,这笔还款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这一块,相信大家基于一些生活中的借贷常识,能够很好的理解。插一句题外话,自从业以来,我发现了一个很实在的现象,大家对关乎自己权利的知识,汲取能力都特别地强,但是关系到自己义务的知识时,往往又特别的迟钝。下面就给大家讲一下让你们迟钝却又很重要的知识,即何为共同债务,何为个人债务?共同债务依然很好理解,即双方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面隐含了一个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两个必要的通用因素,1、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那什么叫合意呢,简单来说就是因生活所迫,夫妻协商一致,同意去向别人借钱。2、借来的这个债务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这个也很好理解,举个例子,小红的丈夫见小红这几日特别的憔悴,心想着要去菜市场买只乌鸡回来炖个汤给小红滋补一下,但无奈钱袋空空。因自尊心的作怪,小红丈夫就去问高利贷借了两百块钱,欢天喜地的奔向菜市场买乌鸡去了。去的路上,小红丈夫经过一条挂满了红灯的巷子,一名打扮妖娆的老年妇女贴了上来,可怕的雄性荷尔蒙使他随着老妇进入了一间破旧的房屋。五分钟后,其丈夫脸色潮红的走了出来,摸摸口袋后捶足顿胸,原来买鸡的钱却买了妓。这种情况,他向高利贷借的钱就不是共同债务,反之若买了乌鸡回去,就是共同债务。法律上还有一种特别情况是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直接放出来)

   下面接着说仅凭常识还是比较难理解的个人债务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举例:小红和小明在离婚之前,双方约定了向老张借的五百块由小明偿还,向老李借的一百块由小红偿还,那么就是他们各自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例:有这样的一对娇弱丈夫和冷漠妻子,娇弱丈夫来自农村,出了城以后,仍然对村里人很照顾,尤其对那远房的表妹,他们可谓青梅竹马。有一天,远房表妹在犁田的时候,被自家的耕牛踩断了右腿,无奈无钱医治,落下了一些毛病,从此不能再进行耕种活动。娇弱丈夫知道这事以后,心生怜悯,想要给点钱表妹,可是自己所有的积蓄都在妻子掌管的保险柜里,而这事也不能给妻子知道。最后娇弱丈夫一咬牙每个月和高利贷借800块寄给了瘸腿表妹好让她能够生活下去。那么这笔借款就是丈夫的个人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例:还是娇弱丈夫和冷漠妻子,一天,娇弱丈夫和冷漠妻子因为表妹的事情吵了场大架,冷漠妻子为了惩罚她丈夫决定不给饭吃。就这样受尽两天饥饿的娇弱男突然觉悟,原来真的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于是向老家的村长借20000块钱开始创业,为了报复妻子的他特意偷偷开了一家米粉店,且前期收入颇丰。赚了钱的丈夫把他的获得的全部利润寄给了他心爱的远房表妹。直到有一天,店铺旁边开了一家黄焖鸡米饭,大家都不吃米粉了,所以粉店也就倒闭了。这时,丈夫向村长借的20000块就是他的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此款为兜底条款,如因一方侵权行为、犯罪行为所致债务、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最后向大家说明一点,虽然是个人债务,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在他不知情你们夫妻是否有约定的情况下,他是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催促还款,且夫妻任何一方对这个债权人均有还款的义务,不负该债务的一方替对方还了款后,可以向对方追偿。(例,还是娇弱丈夫和冷漠妻子,一天,村长找上门来向娇弱男要债,叮咚,开门的是一脸冷漠的妻子,村长向娇弱男的妻子说明了情况,分析了借贷关系,可冷漠妻子连忙要把村长推出门,并言明此债务与自己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也已经和娇弱男离婚了,且结婚时两人已书面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归个人和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听到这里,村长怒了,想不到城里人竟然一点都不懂法律,接着,把随身携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直接摔在了那张冷漠脸上,冷漠妻子继续保持冷漠,但还是捡起了该法律仔细研读,看到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时候,身体一怔,转身回去拿出了两万块钱交到了村长的手上。待村长离开后,拨通了娇弱前夫的电话向其追起了债。)


发表评论

还剩140 评论
二维码

©2014-2016 广州智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5001289号